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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让干部群众增添获得感******

  隆冬的陕北黄土高原,天空湛蓝。刚刚参加了一场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的陕西省神木市店塔镇店塔村党支部书记倪志林,驱车直奔大棚草莓园。

  “过去镇里每周至少组织我们村干部开一次会,也不是每次都有需要现场传达的事情,跑来跑去浪费不少时间。”倪志林说,刚开完的这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会新风扑面,干部作风建设、安全生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工作一并部署安排,“这在以前可是要分别开会的,如今多会合一效率高,留给我们抓落实的时间更充足了。”

  2019年4月,陕西省委印发《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十条措施》,省纪委监委把为基层减负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各环节,下功夫解决“庸懒散慢虚浮粗”等作风顽疾,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近年来,陕西省共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4186件,处分15913人,有效推动解决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易发多发,文山会海、检查过多等困扰基层的突出问题。

  精简文山会海,腾出时间精力抓落实

  2022年12月27日,汉中市西乡县私渡镇微信工作群发布了一项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登记任务。红安社区第一书记舒泽统计后直接通过微信群上报,用时不过5分钟。“以前此类工作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加盖公章层层上报,一折腾就一两天。现在很多工作动动手指就处理好了,高效又便捷。”舒泽说。

  纠“四风”树新风,为基层减负是重要抓手。陕西省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列入工作方案、纳入省委巡视,着重整治文件、会议明减暗不减,“指尖上的形式主义”、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易发多发,文山会海、检查过多等突出问题。

  “多头、层层要求下级报材料或报表,不仅没有必要,还会让本就人手紧缺的基层负担加重。”西安市莲湖区委常委、纪委书记周兴鹏深有感触地说。

  为了根治备受基层“诟病”的重复报送问题,莲湖区纪委监委打通壁垒实现了信息跨部门共享,对于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可以合并报送的文件,由一个部门牵头收集;同时还破除“唯红头文件”的思维模式,鼓励各单位通过邮箱、公文传输系统等渠道报送文件,让信息“多跑路”,干部“少跑腿”。

  西乡县则通过设置基层监测点,掌握动态信息,推动基层负担问题专项治理走深走实。通过镇级基层监测点,每月收集整理收文、参会、督考等监测信息,开展减负效果评估分析,了解全县各部门单位发文、开会、检查情况;每半月前往村级基层监测点了解村级组织工作情况,及时准确掌握基层负担动态。每月对发文多、会议多、检查多排名前三的县级部门发送提醒函,给已发送提醒函的部门提出工作建议,纠正出现的问题和偏差,对连续3个月排名前三的部门提请领导小组进行约谈。

  “通过基层监测点的反馈,掌握基层负担情况,从而有的放矢安排工作,做到文件可发可不发的坚决不发、能合并发文的坚决合并、已作出部署的不再发文。”西乡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说。

  西乡县纪委监委还会同县妇联合并发文部署家风建设、会同县财政局合并发文部署“一卡通”专项治理、会同县委组织部合并发文安排村监委会主任报酬落实……“文件少了,分量重了。合并发文有效避免了基层互相推诿的问题,执行力也更强了。”西乡县沙河镇纪委书记胡玉荣说。

  “精文”的同时,西乡县统筹将需要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召开的会议尽量放在周一、周五,提倡召开视频会议,为干部腾出更多抓落实的时间精力。专项治理以来,基层接收文件、参加会议同比分别减少25%、16%。

  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严格文件、会议把关审核,持续抓好省直部门单位发文、开会数量的计划管理和动态监测。数据显示:2022年7月以来,省级层面印发文件1147件,同比下降9.1%;召开会议211次,同比下降9.8%。

  避免督查检查考核“雨点乱下”,让工作更务实高效

  “每次迎检,都要安排专人准备一大堆印证资料、安排会议室、打印桌牌,为此耗去三四天时间是常事儿。”在安康市旬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小刘看来,“迎检”就等于“加班”。

  2022年3月,旬阳市纪委监委印发纠“四风”树新风实施方案,将检查考核过多、过度留痕、“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加重基层负担问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并带头执行。当月,市纪委监委便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将疫情防控、粮食领域巡察“回头看”、一季度重点项目建设3项督查合并为1次综合督查,避免了检查不断、督查“扎推”问题。

  “自从整合监督检查项目、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后,我们轻松多了,只需要准备好日常工作台账及重要资料即可。”甘溪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感叹道。

  为求实效,旬阳市纪委监委在制定2022年度全市党风廉政考核方案中,仅保留“主体责任纪实”考核需查看资料,其他考核事项均以走访、调查、座谈等形式进行,既为各单位省下了推进工作的时间,也让考察结果更客观准确。

  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总量。为此,宝鸡市出台规定要求各单位将“督检考”事项列入年度计划,计划外事项原则上不再开展,确须开展的要提前一事一批。

  “宝鸡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形成工作闭环,推动基层减负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宝鸡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正县级督查专员景行军介绍,宝鸡出台了《推进十项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抓落实工作机制要求》,建立通报考核、问题销号等机制,有效避免重复发文、层层开会,切实把广大干部精力凝聚到重点工作和项目一线。

  “陕西加强对省级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省级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最多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新增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报备程序。”陕西省委办公厅督查室有关同志介绍。

  自2021年开始,陕西省紧盯实践中存在的基层监督泛化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党委政府加强对督查检查考核的统筹,坚决纠治庸懒散慢、虚于应付、执行政策层层加码或简单机械“一刀切”等问题,对执行政策简单粗暴、机械刻板、搞形式走过场等27个具体问题进行督办。

  为基层减负松绑,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您看着我的手机,现在点点头,对,再张张嘴……”2022年4月,安康市石泉县池河镇新兴村村委会副主任廖小铁骑着摩托车,在山路上跑了半个多小时,来到低保户陈泽勋家,只花了10多分钟便帮他完成了养老保险、高龄补贴、计划生育补贴3项生存认证。

  此前,为村民进行生存认证,是包括廖小铁在内的全县110个村社干部最头疼的事。

  原来,3项惠民资金的生存认证对象有不少重叠,认证工作启动的时间又不一样,加上农村高龄老人大多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村社干部只能重复上门或通知老人到村委会进行生存认证。

  “村社干部耗费了大量时间在赶路上,群众也得一遍一遍跑,大家心里都有怨气。”廖小铁说。

  “这是典型的由于工作统筹不力导致的加重基层负担问题。”石泉县纪委监委一针见血地指出,涉及统筹兼顾,应由上级部门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打破信息共享壁垒。

  在县纪委监委督促下,石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3家单位共同成立了“农村老年人生存认证联合工作组”,由分管副县长挂帅,合署办公,统筹安排3项生存认证,集中在同一时段完成,有效减少了基层干部的工作量。

  “加重基层负担的形式主义问题种类多样、顽固复杂,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领域实际情况,深入调研摸底,为基层减负保驾护航。”石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余代根说。

  减负,不减责任和担当。这不,新兴村的村委会里,平日只需要留1名村干部值班接待群众,其他村干部则在村党支部书记杨龙的带领下,把精力投入村集体经济项目。争取资金、聘请专家指导、流转土地、雇用劳动力……一个夏天过去了,大家都晒黑了不少。

  “我们不怕忙,但怕瞎忙。虽然现在从天亮忙到天黑,但为村里攒下了实实在在的家底。”杨龙想着年底就能给村民分红,心里特别有成就感。

  在陕西,越来越多的干部有杨龙这般感受,能够抽出时间精力,投入更加务实的为群众办实事中去。“这让我们更有成就感。”不少干部反映,这是“减”出来的获得感。

  基层的酸甜苦辣,基层干部心里最清楚。堵点痛点在哪里,不妨多问问基层干部。

  从2021年8月开始,一款名为“长安减负行”的微信小程序很受西安市长安区基层干部欢迎。干部通过小程序反馈基层问题,区纪委监委收到问题后,进行分析研判,形成处置建议,对问题反映集中的,成立核查组进行核查;对一般性问题,向相关部门下发督办单等督促整改。

  “小程序为基层干部建立了畅通的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让相关部门更精准地了解基层干部的难处,有针对性地为基层松绑减负,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长安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贾炜说。

  此外,为提升减负成效,陕西省纪委监委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并定期公开曝光典型问题,下功夫解决“庸懒散慢虚浮粗”等作风顽疾。同时,印发《精准规范问责政策研究与案例分析》学用工作通知,着力纠治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防止拿问责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顶锅”现象。

  “陕西省纪委监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安排,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用好‘四种形态’,为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陕西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记者 王乐文 龚仕建 张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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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而不是依靠暴力。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公众人物、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当下街拍流行,“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小曾说。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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